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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2022-03-24 资信树1150
核心提示:021年继续实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国家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免疫范围为全国,布病免疫范围为一类地区省份,包虫病免疫范围为重疫区省份。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可用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动物防疫补助政策2021年继续实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国家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免疫范围为全国,布病免疫范围为一类地区省份,包虫病免疫范围为重疫区省份。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可用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各省(区、市)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政府购买服务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等需求,结合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据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为进一步明确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可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免疫苗,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兽医部门提供的养殖场(户)实际免疫数量和免疫效果,对按照规定进行免疫的养殖场(户)安排补助经费。自主采购疫苗的养殖者应当做到采购有记录、免疫可核查、效果可评价,具体条件及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省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各地在完成强制免疫任务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二是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一定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半年结算一次。目前,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强制扑杀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因非洲猪瘟扑杀生猪补助标准为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各省(区、市)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三是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中央财政综合生猪养殖量、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和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量等因素,测算各省(区、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包干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各省(区、市)细化确定补助标准,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此外,2016年起,中央财政用于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资金已并入中央对地方一般转移支付,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贴,补贴标准由地方畜牧兽医部门会商财政部门确定。

率先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在建立健全省、市、县、乡级动物防疫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了常态化的村防员队伍,打通技术服务“最后一公里”瓶颈,率先构建了到村到户真正意义上的动物疫病防控网络,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得到真正夯实。近年来,结合有关项目的实施,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加快推进基层初、中、高级防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使村防员队伍在总量、结构、素质等方面均有所改善。
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
村防员队伍建立后,各地免疫密度和防疫质量全面提高,强制免疫的免疫密度达100%,乡村畜禽养殖的建档率达100%,一些非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免疫率也大幅提高,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有效提升。
扎实做好防疫技术服务
各地通过建立一支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素质过硬的基层村防员队伍,使村防员“一员兼五员”(即防疫员、测报员、协检员、普查员、农技员)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畜牧业发展所必需的基层兽医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显著提高,疫病发生率和畜禽死亡率有效降低,为疫病防控、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出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与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二)强制扑杀补助。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四)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六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数据因素,包括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等情况,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牧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政策任务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三)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资金执行进度、项目管理、监督管理、项目完成进度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各州(市)、县(市、区)应根据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安排强制免疫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各地财政部门可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第七条 中央强制扑杀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按补助标准据实结算,实行先扑杀后补助,半年结算一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动物防疫补助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畜禽饲养量和各州(市)、省直管县申请文件等,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并根据资金管理需要,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各州(市)、省直管县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在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直报系统报送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及阳性处置情况;于每年3月5日、9月5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分别报送本州(市)、省直管县年度报告,报送内容包括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当年3月1日至当年8月底期间强制扑杀实施情况、本级及下级补助经费测算情况,作为测算强制扑杀补助依据。于每年11月2日前报送上一年度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情况,作为测算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依据。

第八条 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下达省级后,省农业农村厅应于收到省财政厅转来的中央资金文件后15日内提出当年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收到省农业农村厅资金分配方案后,15日内审核下达,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及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逾期未提供分配方案导致影响资金下达时限的,由省财政厅根据畜禽饲养量等资源因素先行分解下达。州(市)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对省级直接分配到县的资金在15日内完成下达,对需再次分配的资金在30日内完成下达。县(市、区)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在2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各级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结果在资金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九条 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各州(市)、县(市、区)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不成熟或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政策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动物防疫实际情况,制定本州(市)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三条 各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本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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